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知识:刑事诉讼的主体-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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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的主体-辩护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辩护权是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
(1)对抗性。
刑事辩护是针对追诉行为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2)民间性。
不同于侦查、公诉、审判的主体都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辩护的主体是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官方身份,而是民间或个人身份,这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甚至劣势的地位。
(3)权利性。
与侦查、公诉、审判等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辩护行为或辩护活动都属于权利性的活动,一方面不具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对于侦查、公诉、审判等活动具有重要的制约力和监督性。
(4)诉讼职能性。
刑事辩护不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行使的民间性、权利性的诉讼活动,而且是在维护、实现辩护的基本诉讼职能。
(1)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可以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全过程,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
委托时间:
①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公检法的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指派辩护
包括强制指派辩护和申请指派辩护两种情形:
强制指派辩护。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下列五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① 盲、聋、哑人的;
② 未成年人的;
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④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⑤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⑥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申请指派辩护。
申请指派辩护是指不符合以上强制指派辩护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2)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3)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的被告人(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
对指派律师有正当理由/非指派律师无需理由,可以拒绝一次,但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以使自行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而由其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的辩护人范围与指派辩护的辩护人范围有所不同,后者只限于律师,前者则范围较广。
(1)委托辩护的辩护人范围包括:
① 律师。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①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 人民陪审员;
⑥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一种完全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1)辩护人是完全独立并对立于控诉方的一种诉讼参与人(独立加对立)
(2)辩护人是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种诉讼参与人(独立不对立)
(3)辩护人也是独立于审判人员的一种诉讼参与人(独立加协助)
(1)职务保障权
辩护律师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律秩序言论除外。
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其他辩护人
刑诉法一般保护
(2)阅卷权
辩护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其他辩护人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会见、通信权
辩护律师
会见权:
1.直接会见 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受委托律师都可以凭“三证”行使会见权(选择题: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委托2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2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2.特殊案件批准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会见内容 *会见交流内容: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核心内容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不包括侦查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会见交流具有保密性,不得被监听。 通信权: 看守所及时传递往来信件,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察,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能够、毁灭证据等情形除外。
其他辩护人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4)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
1.调取的方式:
亲自取证;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包括侦查阶段)
2.亲自取证:
(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向控方证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要司法机关、证人双重许可 向辩方证人取证:仅需本人同意
其他辩护人
不享有亲自取证权,只能申请收集证据。
(5)侦查阶段辩护权
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6)提出辩护意见权
辩护律师
1.批捕未成年: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3.二审不开庭: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时热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7)获得出庭通知权
辩护律师
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之前获得开庭通知。
(8)出庭辩护权
辩护律师
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9)拒绝辩护权
辩护律师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10)申诉控告权
辩护律师
辩护人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1)保密权(义务)
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12)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
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委托事项告知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证据开示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不得拒绝辩护义务:
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派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4)诚实义务:
辩护人不得帮助犯靠嫌疑大、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保密义务:
辩护人应当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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