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知识:具体强制措施-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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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具体强制措施-拘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者都是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特点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3.拘传不同于传唤。
传唤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
传唤并非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传可使用戒具。传唤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还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拘传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决定与执行机关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由决定机关执行
2.期限
1)拘传后应当立即讯问,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3)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地点
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
异地拘传:
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
4.人数
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用戒具强制到案。
5.保障
应当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进行疲劳审讯。
6.变更
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釆取其他强制措施。
且应当在拘传期间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不需要釆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将被拘传人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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