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中有关价值冲突局限性的思维导图,包括法的作用有局限性、法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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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价值冲突局限性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
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
立法者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以及社会文化发展的限制而任意立法
不可能依靠法律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第二
法受其本身属性的限制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第三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决定于国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和国际环境,以及统治阶级对调整这种关系是否关切
第四
法还受到被社会所制约的主体对法的利用程度的局限
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高,就能比较充分、恰当地发挥法律的作用
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低,认识不到法律的作用
不能及时将社会需要上升为法律,或者不能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手段,或者将已有的法律束之高阁,或者根本就不知法不懂法,法律的价值则不能得到应有的利用
第五
应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考察法的作用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形势和文化条件,既要看到法的重大作用,又要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是法的价值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类是不同形态的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幸福、公平(或平等)与效率、平等与秩序等基本价值形态之间的冲突
另一类是不同主体在同一形态法律价值上发生的冲突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的价值冲突不但包括目的价值的冲突,还包括形式价值上的冲突
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定义排除原则
在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我们常常可以通过对所涉价值形态的含义作出明确限定的方式,对相关的价值主张予以排除
优先性原则
法的不同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时有可能借助于优先性的安排对冲突加以解决
比例平衡原则
法的不同价值形态都是法在整体上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法的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或者当同一价值形态的不同方面的内容要求发生矛盾时,基于个案的情况作出适当的权衡
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实践
各种准则往往需要加以综合运用
相对于各种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制定,建立健全的解决冲突的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尤其是考虑到价值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在冲突解决的程序上引入某种沟通、对话和整合的原理,就更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