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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九章:汇票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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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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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九章:汇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汇票的保证: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

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

保证人签章。

2、附条件的总结

出票附条件

出票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出票无效。

承兑附条件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保证附条件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二、汇票的追索权

1、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①到期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

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2、确定追索对象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须按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①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②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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