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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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3、董事会召集和主持:
依次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决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在收购其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2、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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