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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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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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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应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

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经交付/登记+受让人取得物权+原权利人丧失物权,损失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原则上各个买卖合同均有效。

拾得人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却可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共有人对于对外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按份共有、共同共有都是)

但是对于对内关系:

①共同共有:约定→共同承担、享有

②按份共有:约定→份额

处分共有物

①共同共有:约定→一致同意

②按份共有:约定→份额2/3以上(注意不是2/3以上的人数,而是份额)

③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构成无权处分

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收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不得以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不得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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