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中有关清代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包括清代法律制度概述、体例、清代立法中的新内容、清代司法制度、定罪量刑原则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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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清代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时间
公元1644年~1840年
背景
女真族努尔哈赤建“后金”,于明末改满洲,明崇祯时皇太极改国号为“清”
1644年李自成起义,明崇祯煤山自缢,清兵联合吴三桂入关,清朝司法制度上程序完备,审级严格,会审与死刑复核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法律形式上有律、例、会典,犹以例为主
《大清律例》
以“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为原则
a.篇目上,与《大明律》一致,7篇(名、例、律、七部)
b.共条文436条,较前朝更少
c.律例合编,乾隆以后不再修订律文,沿用至清末,但例文修订不断,“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刑罚制度特点
a.五刑中,笞、杖可折数,杂犯流刑、死刑可折徒
b.律外用刑“发遣为奴”或称“给披甲人为奴”
即将犯罪者发往某地为八旗官兵或私家贵族的奴隶
2,法律内容的特点
a.旗人(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刑罚上的特权
刺面可减为刺臂,出现斩监侯
b.因俗制宜的少数民族刑法
蒙古人犯罪量刑较一般汉民轻,对藏民用刑极重,偷窥者要挖眼
1,中央司法机关
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2,地方司法机关
a.三级四审制(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级)
b.幕友,即师爷,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重要的有刑名幕友和钱谷幕友,分别是司法与税收的顾问
良幕可推动司法发展,劣幕会导致非司法官控制司法
c.胥吏,即书吏,是衙门中的具体办事员
3,秋审制度
a.内容
秋审、朝审分立决和监侯两大类,会审均在每年阴历八月,因秋审之规模远大于朝审,故统称“秋审大典”或“秋谳大典”
朝审稍晚于秋审,秋审审理京城以外范围的死刑案件(监侯案),朝审只审理京城及附近范围的死刑案件,参加者几乎囊括清政府中央所有高级官员,包括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九卿、詹事以及科道
b.判决结果
i.情实勾决制度,秋审结束,要将情实名单另造黄册呈奏皇上,皇上同意则在其姓名上以红笔划勾,然后由刑部下达执行死刑的命令,相当于历代的死刑复奏制
ii.缓决,待明年秋审再审
iii.可矜,罪情最轻,情有可原者减为流刑
iv.留养承祀,犯人家有父母年老多病无人奉养或犯人为家中独子且未有子嗣者,可回家奉养父母与继嗣
A.加强了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专制统治加强
B.“慎刑”的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意义
C.封建司法审判制度的进步,加强了中央与地方司法的沟通,利于立法的及时修正与执法的统一(中华司法观念)
(1)轻其所轻
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罪,明律之量刑均较唐律减轻
(2)重其所重
对反逆、盗窃、贪赃等重罪,明律之量刑较唐律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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