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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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有申请法院撤销,并追回财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出现破产事由),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已到期),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①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有担保的债权在其担保物的价值范围内被提前清偿的不可撤销)
②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③履行法律文书: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①管理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法院应予受理。
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债权人发现因无效行为而应追回的财产,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律制度上的撤销权追回的财产时,仍可行使相应权利追回财产,但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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