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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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八章:债务人财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司法解释
(1)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虽设担保,但所有权未变)
③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④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出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管理人不履行职责
①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②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非法占用收回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①绩效奖金;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债权申报
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申报普通债权
②返还工资项收入:
A.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B.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取回质物、留置物
(1)管理人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应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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