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职务保障权和阅卷权以及会见、通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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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辩护律师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律秩序言论除外。
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其他辩护人
刑诉法一般保护
辩护律师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其他辩护人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辩护律师
会见权
直接会见 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受委托律师都可以凭“三证”行使会见权(选择题: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特殊案件批准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通信权
= 看守所及时传递往来信件,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察,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能够、毁灭证据等情形除外。
其他辩护人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辩护律师
调取的方式
亲自取证;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包括侦查阶段)
亲自取证
(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向控方证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要司法机关、证人双重许可 向辩方证人取证:仅需本人同意
其他辩护人
不享有亲自取证权,只能申请收集证据。
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其他辩护人
不享有
辩护律师
批捕未成年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审查起诉中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
二审不开庭
第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询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时热门、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辩护律师
辩护人有权在开庭3日之前获得开庭通知。
辩护律师
有权参加法庭审理,并享有发问、辩论、发表意见以及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辩护律师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辩护律师
辩护人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知悉委托人或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辩护律师
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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