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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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间接受到物质损失的自然人或单位,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但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对非法占有、处置他人财产的,由办案机关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可以更加便捷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只有下列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自然人。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单位。
人民检察院。如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而受损失的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权。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就具有了双重身份,即既是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刑事被告人以及共同犯罪案件中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权人。
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执行单位事务过程中交通肇事,致人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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