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关业主共有的思维导图,包括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民法业主共有思维导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民法业主共有思维导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ff565da91506438b3e8d127b0579718
民法业主共有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述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述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邻关系概述
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的特征包括以下三方面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
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
既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如承包人、租用人、借用人等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
它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相邻各方的协议确定的
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
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的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釆光、眺望、蒸气、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这种来自邻人的侵害,既可能是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能是人身上的损害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
共有的特征在于以下方面
1.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凡是形成财产共有关系的,其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也无论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或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其财产共有人必定是两个以上,否则就不能称其为共有
2.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同一项财产
所谓同一项财产,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不管其价值大小或者数量多少,只要归属两个以上共有人所有,就是共有财产
只有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条件下,才产生共有关系
3.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共有关系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无论哪种共有都发生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在共有关系内部,各个共有人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都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
共有人或是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或是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外部,可以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共有关系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 共有关系的形成往往基于民事主体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者生活需要
共有既可以是同一种类型所有权的联合,如两个自然人的共有
也可以是不同类型所有权的联合,如个人与集体组织的共有
因此,共有并不是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