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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建筑物区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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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有关建筑物区分的思维导图,包括建筑物区分概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特点、建筑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遗失物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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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建筑物区分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建筑物区分概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权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权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

每一个所有权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权人之间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特点

1.复合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三要素构成

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身份也具有多重性

既是专有权人,又是共有所有人,还是管理建筑物的管理权人,此有别于单一的不动产所有权

2.整体性

这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及管理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在转让、继承、抵押时应将三者一起转让、继承、抵押

3.专有权的主导性

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具体体现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管理权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管理权的大小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管理权并不单独登记

4.客体的多元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而不是仅局限于其中一部分

建筑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受让人取得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2.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遗失物制度的规定

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规则对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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