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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十六章知识点:刑事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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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杰 浏览量:02022-10-24 13: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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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十六章知识点:刑事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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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中国法制史》第十六章知识点:刑事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清末刑事法律的变化

1908年对原大清律例进行了删订,完成《大清现行刑律》一部,1910年5月颁布作为过渡性法典施行。与《大清律例》相比,《大清现行刑律》的变化有:

 体例上改变了原大清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方法直接将289条律分为30门,另附条律1327条,为显示民、刑有别,将原律例中有关婚姻、继承、析产、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行为不再科刑,改定刑名,确定新的刑罚由罚金、徒刑、流刑、遣刑、死刑等构成,根据社会需要增设了新的罪名,如毁坏电讯罪、毁坏铁路罪等,删除了一些过时条款,如违禁下海、良贱相殴等

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完成,1911年1月颁布,史称“大清新刑律”。

基本内容:《大清刑律》分总则、分则两篇,共53章411条。总则分:法例、不为最、未遂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刑名、宥减、自首、酌减、加减刑、缓刑、假释、赦免、时例等17章。分则分36章,一个罪名为一章。

1、刑法原则

罪行法定主义原则

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2、刑罚体系:

(1)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2)从刑。(褫刑夺公权和没收两种。其中褫夺公权又分为必须褫夺和得褫夺之区别),没收的范围包括违禁物、供犯罪所用及预备之物,反罪所得之物,以犯人以外无有权利者为限。

3、犯罪种类:

《大清新刑律》根据新的分类标准对罪名进行了全新分类,共在法典中列罪名36种,分别是: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泄露机密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罪、逮捕监禁人脱逃罪、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伪造及诬告罪、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危险物罪、妨害交通罪、妨害秩序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文书印文罪、伪造度量衡罪、亵渎祠典及发掘坟墓罪、鸦片烟罪、赌博罪、*非罪及重婚罪、妨害饮料水罪、妨害卫生罪、杀害罪、堕胎罪、遗弃罪、私滥逮捕监禁罪、略诱及和诱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秘密罪、窃盗及强盗罪、诈欺取财罪、侵占罪、赃物罪、毁弃破坏罪

二、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

对《大清刑律》进行修改,定名《暂行新刑律》,于1912年4月30日正式公布,当日开始执行。主要修改:(1)提高了对外患、内乱等重罪量刑幅度,(2)加强了对传统伦理的维护,(3)对原法典的一些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补充,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1912年7月成立了法典编篡会,先后于1915年和1919年完成两部《刑法》修正案。但未正式颁布。袁世凯统治时期还制定一些单行的刑事特别法,如1914年《惩治盗匪法》、《私盐治罪法》、《徒刑改遣条例》,1915年《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

2、中华民国国民党时期:

(1)刑法的制定: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开始制定刑法典,在北洋政府1919年刑法修正案基础上进行,1928年3月立法院通过并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名为《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旧刑法。1931年进行修改,修改宗旨“参酌最近外国立法法例”,“由客观主义而侧重于主观主义,由报应而侧重于防卫社会主义”,克服实施中的“窒碍难行之处”,于1934年10月修改完毕提交立法院通过,1935年1月1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统称新刑法。

(2)基本内容和变化:

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在例体上仍然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计357条。总则编12章,具体为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名、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

基本原则一方面秉承(1)罪行法定主义原则,(2)罪行相适应原则,(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另一方面仍然保留了重视宗法伦理的传统特色。

刑法的变化最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从刑方面进一步完善,二是易科制度进一步完善,三是增加了保安处分。

(3)刑事特别法

:《暂行*治罪罪》、《共产党人自首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妨害兵役治罪条例》、《国家总动员法》、《惩治盗匪条例》、《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等等

三、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事立法:

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大多是为了配合各个时期的军事政治斗争的任务和需要而制定的单行条例。不同时期立法侧重点也不同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和镇压各类*和革命队伍内部的腐败变节分子。1929年江西信江工农民主政权《肃反条例》、1930年闽西工农民主政权《惩办*条例》、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条例》等。

(2)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刑事立法主要任务大致有二:一是惩办汉*和盗匪;二是打击经济领域犯罪。1939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抗战时期惩治罕见条例》、1939年《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1941年《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1941年《禁止粮食出境暂行条例》、山东省政府制定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制定《禁止敌伪钞票暂行办法》、1942年晋察冀边区政府制定的《破坏坚壁财务惩治办法》等等。另外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曾经起草《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形成了一些刑法原则和制度,在刑事立法规范化上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

(3)解放战争时期:刑事立法主要任务转变为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分子,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由于这一时期战争形势发展太快,因而刑事立法大都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宣言、布告和指示等形式出现。如《惩处战争罪犯的命令》等。

2、基本原则:

(1)刑法原则:从唯成份论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法定与类推相结合;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2)定罪量刑的原则:自首减免;共同犯罪区分首从,首犯从重,从犯从轻;老幼减免;共产党员犯罪加重量刑。

(3)主要刑罚: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此外根据地时期还适用过驱逐出境、当庭训诫、教育释放等主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财产。

(4)主要罪名:*罪、汉*罪、盗匪罪、破坏坚壁财物罪、战争罪。除上述罪名外,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罪名还有很多,如:贪污罪、烟毒罪、破坏土地革命罪、破坏金融罪、妨害婚姻家庭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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