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关抵押权的思维导图,包括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抵押权的顺位、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及其特征、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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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抵押权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抵押权保全权
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的请求权或者增加担保请求权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抵押权处分权
如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作债权的担保,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
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4.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在实现抵押权时,须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抵押权人既可以放弃抵押权的顺位,也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但该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动产作为一财产整体设立的动产抵押
在动产浮动抵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浮动抵押的特征
1.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故主体具有特定性
2.抵押财产限于抵押人的动产且具有集合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抵押财产特定化之前可以自由转让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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