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思维导图,包括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分担和利益承受、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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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买卖合同思维导图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致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据相关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7.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产生的孳息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
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
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合同,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