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速裁程序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速裁程序特点和适用条件以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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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速裁程序仅适用于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这类案件皆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速裁程序的具体内容是对第一审简易程序的进一步简化。比如实行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审理期限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积极条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前应当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査)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消极条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受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关于送达期限规定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査、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规定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