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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第三章 第十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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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了宪法学第三章第十二节: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的基本内容以及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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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宪法学 第三章 第十二节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特点

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相 互制约与配合

行政主导

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司法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

行政对立法的制约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的制约

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的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澳门是 90 日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衡机制

立法会对于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制约

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者渎职行为,经法定程序,立法会可提出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与立法之间的配合

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

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或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

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行政会)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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