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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 第八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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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16133458 浏览量:02022-10-27 15: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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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了法制史第八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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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制史 第八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八议

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

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官当

官员犯罪后,允许以官爵抵罪的制度

西晋时虽无官当之名,但已存在以官职抵罪之规定,如“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即以削除官籍或免除官职折抵三年劳役刑

官当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陈律》中

重罪十条

罪名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重大犯罪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

限制族刑,逐步缩小缘坐范围

肉刑日趋减少,并最终废除宫刑

酷刑的使用逐渐减少,死刑的执行方法逐渐集中为少数几种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

魏晋: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廷尉

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扩大了机构的编制

北周:将廷尉改称为秋官大司寇

登闻鼓直诉制度

西晋:在朝堂外悬设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甚至皇帝

北魏以及南朝都有这项制度,后经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须报告朝廷,经皇帝批准方准执行

刑讯制度

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

南梁创立“测罚”:对不招供者断绝饮食,三日后才许进食少量的粥,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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