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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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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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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调整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一项宪法性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分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出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需要,应当相互支持,有效合作,而不能相互掣肘,相互扯皮。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按照法定的分工互相制衡,从而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并加以改正

以审判为中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任务。以审判为中心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侦査、起诉应当面向审判,服从审判的要求;第二,审判应当发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决定性作用;第三,审判活动应当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有关但并不矛盾。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各自行使法定的职权,互相配合且互相制约。不过,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三机关之间或多或少存在"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审判程序难以有效发挥对其他诉讼程序的制约作用。而确立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克服传统的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论即"程序阶段论"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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