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会见、通信权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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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会见、通信权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直接会见 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受委托律师都可以凭“三证”行使会见权(选择题: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委托2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2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1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2.特殊案件批准会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3.会见内容 *会见交流内容: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核心内容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不包括侦查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会见交流具有保密性,不得被监听。 通信权: 看守所及时传递往来信件,可以对信件进行必要的检察,但不得截留、复制、删改,也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信件内容,但内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涉嫌串供能够、毁灭证据等情形除外。
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
1.调取的方式:亲自取证;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包括侦查阶段) 2.亲自取证:(两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 向控方证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需要司法机关、证人双重许可 向辩方证人取证:仅需本人同意
不享有亲自取证权,只能申请收集证据。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不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