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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的产生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清末(开端)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发展)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完成)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的变法修律
清末的司法改革
(一)预备立宪发生的背景
实行“新政”是清末预备立宪发生的大背景。
(二)预备立宪的促发因素
1、中日甲午战争中国的失败,促使人们认识到改革政体的重要性;由器物之变进而制度之变;
2、“新政”渐行,民智渐生,专制政体的危害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
3、日俄战争日本的胜利被认为是立宪政体对专制政体的胜利,促发了国人对立宪的向往。
(三)预备立宪的过程
1、五大臣出国考察
2、1905年11月,设立考察政治馆
3、五大臣奏陈预备立宪之利端
4、宣布“仿行宪政”
(一)厘定官制
1、官制改革方向:
首先,调整国家机关,明确职责。
其次,根据“三权分立”的思想“分权以定限”,调整立法行政司法三权。
再次,改革官吏任用制度。
2、改革内容:
(1)改变了一些行政机构的名称,以达到名实相符;
(2)合并一些机构,改变机构设置冗杂的状况;
(3)新增加一些机构,以适应社会情势急剧变迁的情况下行政管理的需要。
3、改革结果
(1)清朝封建统治核心未动摇,以满族亲贵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加强。
(2)官制改革不彻底,未能完全建立起现代行政体制。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背景:官制改革不彻底,使醉心于君主立宪制的立宪派十分失望 ,从而在全国掀起立宪请愿动运的高潮。立宪请愿运动促使清王朝出台《钦定宪法大纲》。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文件,由皇帝钦,1908年公布.它是清末预备立宪的产物.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份组成, 《大纲》正文“君上大权”赋予皇帝几同于专制皇帝的权力,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君主专制体制,附录“臣民权利义务”附带规定人民的权利,规定臣民应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和在法律上享有言论等方面的自由, 是预备立宪原则的集中体现。
(三)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资政院
清末设置的中央议会性质的机构,成立于1910年,是预备立宪的产物.资政院实行一院制,由钦定议员100名和民选议员100名组成.有权决定国家岁出,岁入预决算及立法事项等.但资政院并不具备国会的职权地位,是皇帝控制下的咨询机构。
咨议局
是清末各省设立的议会性质的机构,是预备立宪的产物.自1909年始各省相继成立,有权议决本省的财政议决算.但议员的资格受到年龄,资历,财产等条件的限制,其代表性十分有限,各地督抚对咨议局拥有监督权.故.咨议局名为各省议会,实际上是督抚的附属于机构。
(四)公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简称《十九信条》,是清末仿行宪政的产物.1911年11月经资政院通过,由清政府公布施行,它采用英国模式的君主立宪制,皇帝为国家元首,其权力受宪法限制;政体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理为政府首脑,由议会选举产生;扩大议会权力;但人民权利只字未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