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价格法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以及价格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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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市场调节价
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是我国基本价格形式 19.政府指导价:依照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指经营者有权依照价格法的规定自主确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具体指: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但特定商品除外
政府价格行为的适用范围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此处资源指自然资源,数量有限,不能再生或难以再生的资源。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是指由于资源条件或规模经济制约、要求而排除竞争形成的垄断
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用事业是指为社会公众生活共同需要而经营的事业E.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后三类商品和服务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价格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
制定关系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时,应当进行价格听证,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
价格干预措施及价格紧急措施的概念
价格干预措施指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紧急措施指当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或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及双重属性
地域范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价格范围:商品价格(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规范价格行为系市场规制属性,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系宏观调控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