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当中国家制度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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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国家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国体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二)政体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及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三)国家的标志
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微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四)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国家结构的基本形式包括单一制和复合制,复合制又分联邦和邦联。
2.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
我国属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原因在于:
(1)这是我国数千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
(2)是由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
(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活动的需要;
(4)是全国各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
(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
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2.自治机关
《宪法》第12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3.自治权力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权力包括:
(1)立法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变通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治安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七)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1.概念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2.基本内容
“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八)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1.所有制经济形式
(1)公有制经济
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混合所有制经济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所有制结构中,既有国有、集体等公有制经济,也有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还包括拥有国有和集体成分的合资、合作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主要是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建立而形成。
2.财产权制度
(1)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
(2)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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