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利刃刑罚的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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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运用(动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的裁量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分则中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累犯
一般累犯
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前罪、后罪均是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以内。
(1)前罪主刑执行完毕。前罪被免予刑罚处罚或者被判处缓刑的都不成立累犯。
(2)后罪的“犯罪时”应是前罪主刑执行完毕的5年以内。
(3)后罪如果是连续犯,只要实施的犯罪行为有部分行为在“5年以内”即可。
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缓刑犯、假释犯与累犯
缓刑考验期内或期满再次犯罪的,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假释考验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成立累犯。
特别:累犯在服刑期间犯新罪,对新罪能再次评价为累犯。
特别累犯
前、后犯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时间及刑度都没有特别要求。
特别累犯的时间效力
未成年犯罪,不成立特别累犯
累犯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
不能适用缓刑
不~假释
如累犯被判处死缓,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限制减刑
毒品犯罪的特别再犯制定
毒品犯罪后,五年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的,既是毒品犯罪再犯,也是累犯。
成立条件:
前罪限于五种具体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后罪范围较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所有罪名
前后犯罪没有时间间隔、刑罚轻重要求
未满18周岁不构成
自首(出卖自己的过去)
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
条件一:自动投案——我想坐牢
(1)投案对象及投案方式、动机:没有限制
(2)仅因“形迹可疑”(面相不是好人)被盘问,交代罪行,成立自首;因“犯罪嫌疑”(有事实和证据)而被司法机关盘问,交代罪行的,不成立自首。
(3)能逃而不逃的情况下,是有意识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属自动投案。
(4)任何犯罪只要在被司法机关抓捕之前,均有成立自首的余地。
(5)被亲友绑送归案的,不成立自首;但如果是亲友陪同归案的,成立自首。
(6)被动归案后逃跑,然后又回司法机关投案的,不成立自首;主动投案后逃跑,又回到司法机关投案的,成立自首。
条件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己涉案、参与的犯罪事实
(1)如实供述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2)要求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对于其他问题,即便没有交代,或者交代错误,只要不影响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即可。
(3)共同犯罪种,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第一,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联络方式等信息,属于被告人应当供述的范围。
第二,提供“犯罪前(预备阶段)、犯罪中(实行阶段)”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是自首应交代的内容。交代同案犯犯罪后的去向,属于立功。
(4)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时间
特别自首(余罪自首)的成立条件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供述内容: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异种罪行(罪名不同)
“异种罪行”必须与已经被抓获、掌握的罪行,没有法律上、事实上的密切联系
自首的其他问题
自首的从宽
自首与坦白
单位自首
特别犯罪的自首
立功
立功从宽处罚的理由及其类型
主要类型:与查获、制裁、预防犯罪有关。立功分为检举揭发型、提供线索型、协助抓捕型、阻止犯罪型和其他贡献型。
立功的具体内容
不能认定为是立功的情形
立功的其他问题
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自首或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
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之“数罪”的理解
数罪并罚的原则
吸收
并科(又称相加)
限制加重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
漏罪:先并后减
新罪:先减后并
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缓刑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不是累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缓刑犯的基本问题
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不是独立刑种,只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可适用禁止令。
对强奸未成年的成年犯罪分子、食品安全犯罪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考验期限与考验的内容
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
起算: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判缓刑之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如果缓刑被撤销而要收监执行的,先行羁押的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
在缓刑考验期内,实行社区矫正
撤销缓刑的原因
缓刑期内犯新罪
缓刑期内发现漏罪
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缓刑与死缓、战时缓刑的区别
缓刑与死缓
缓刑是经过考验期后不执行刑罚;(没进过监狱)
死缓是经过2年后,如果无故意犯罪,不再执行死刑,转为无期(一直在监狱)
刑罚的执行
减刑
减刑的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对于死缓饭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不是这里所说的减刑(这是刑种的变更)
附加刑的减刑也不是
缓刑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适用
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考验期也不得缩短
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无禁止性规定
减刑的限度
管、拘、有,不少于二分之一
无,不少于13年
一般死缓:不少于15年(不含死缓2年)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不少于25年,无减为有,不少于20年(有重大立功表现)(不含死缓2年考验期)
关于减刑、假释的几个对比
假释
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如果被判死缓,除特别规定不能假释、减刑外,被减为无期或有期的,仍可以假释
实指条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执行刑期的限制:有,原二分之一以上;无,13年以上
不得适用假释的条件
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对于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罪犯却又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的,不予假释。
没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法律后果
假释考验期
假释期间认定遵守规定的效果:原判刑罚视同执行完毕。事后再犯罪的,可成立累犯
有期徒刑: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无期徒刑:10年
假释撤销的原因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
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设立目的
追诉时效的期限
(1)“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条款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型
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
常见故意犯罪法定刑:[3年以下]、[3,10]、[10,死刑]三个量刑幅度;常见过失犯罪的法定刑:[3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
追诉期限的计算
一般从犯罪成立之日起
连续犯或继续犯:
(1)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2)理论上,对于惯犯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
共同犯罪:不同的犯罪人,结合其自身的法定刑,分别计算其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无限延长
司法机关立案后,行为人逃避
被害人提出控告,不予立案,不受
经最高检批准
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计算
赦免
大赦:既赦其刑,又赦其罪
特赦: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刑法的消灭:时效、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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