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的讲述了法哲学大类,并且都对其进行了展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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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哲学是西方国家关于法的基本理论的一门学科。又称法律哲学。在英美等国往往又称法理学
西方
(一)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两种解说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
前苏联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
中国
中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
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
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
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
研究对象是这些法律现象背后的普遍性的事物,而不是这些现象自身
法哲学的科学价值就在于它所研究的法本身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和关于法的抽象的抽象。其中,各类具有特殊性 的法的质的差异已经消失,所剩下的是法的各类特殊表现的共同性的本质
法哲学的建立必须具备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条件。只有具备了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才能将法哲学的认识对象提高到真正的普遍形式
法观念与制度
大功利的生存解释方式的成功,使西方文明在近、现代史中轻易地获得了霸主地位。这意味着,他们因之确立起了一种--人类生存、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的--标准
主观与客观
一个传统社会最起码的法治向往是,使自然人个体成为真正的法律主体;在公法和私法领域中尽可能地排斥社会强势集团的统治作用、支配作用
人域与人际秩序
许多法哲学家会断然认为,法哲学的使命不会超出人域之外,它只需要满足人域问题的理解、解决、解释即可
法哲学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学科。它以两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是对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构成模式、法的价值、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与其他文化现象的关系等论题进行学理诠释,由之为部门法学者、法官、律师提供研究和判断的依据
G.W.F.黑格尔政治思想的主要代表著作,全名《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发表于18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