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封建中期唐朝的法律制度(一)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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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封建中期唐朝的法律制度(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隋朝立法概况
五刑法定化,把刑罚定为笞、杖、徒、流、死
区分公罪与私罪
明确规定八议制度
《开皇律》〔开除皇上的律,所以文帝、炀帝两代就“不再传,失统绪”了〕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开皇律》中确立了“封建”“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
司法机关: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
唐朝法制指导思想
德本刑用唐初统治者为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总结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宽简、稳定、划一
唐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
律。唐朝基本法律
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广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唐朝时把皇帝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永格具有普遍法律效力
式。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典。行政法的律的主要形式。
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律令,同年完成12篇500条的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人又历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并将疏议附于律后,于永徽四年颁行全国称为永徽律疏。
唐六典
唐玄宗开元年间,经过10余年的时间,反复修订而成《唐六典》
唐律的特点
礼法合一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用刑持平
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的历史地位
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对东亚各国的影响。朝、日、越都以唐律为蓝本。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武德律》
1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至贞观十一年始告完成
增设加役流(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即流3000里,劳役3年。因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1年,故名
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
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高宗永徽年间,命长孙无忌、李勣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新律,是为《永徽律》
《武德律》
2篇500条,高祖李渊时撰定,是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仍为12篇500条,太宗李世民时制定〔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制定至贞观十一年始告完成
增设加役流(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即流3000里,劳役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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