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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法的形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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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理学》第二编法的本体知识: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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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理学》知识:法的形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1、概念:

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在法的形式范围内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鲜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2、意义:

(1)有利于法的实行;

(2)有利于法的形式与法的体系和谐统一;

(3)有利于立法的科学化和良法的产生;

(4)有利于法制的协调发展。

3、方法:

(1)只有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2)各种法的效力、地位及相互关系应明确规定

(3)应有专有名称

(3)应有专有名称

(4)应有统一的表达方式,文字简练明确,术语严谨统一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概念:

指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

2、意义:

(1)有助于查阅,确定范围;

(2)有助于明确有效失效;

(3)有助于发现缺陷、空白

3、方法:

法的清理

概念

有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

特点

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

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

主体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

目的

对现存法加以研究、分析、分类、处理

任务

①梳理法阶段

厘清现存法基本情况,确定或存或废或修改 (非立法活动)

②处理法阶段

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

对应于废止的,予以废止

对需要修改的,提上修改日程。

(立法活动)

方法

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

意义

①有助于法同社会需求的和谐

②有助于总结立法经验以促进立法发展

③有助于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法的汇编

概念

在法的清理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

特点

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不产生新法

主体

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

任务

将法集中化、系统化

方法

单项汇编、综合汇编

过程

编辑、出版发行

意义

①使法集中化、系统化,便于人们了解相关法的规定

②使法的清理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优缺点,了解立改废的任务

③为法的编纂打基础

法的编纂

概念

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基础上,将现存法或同一部门法进行审查,确定其存废,对其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

特点

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产生新法

主体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任务

删除过时法,统一同类法,形成系统法

意义

①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

②有助于法的体系的完善,形成基础法

③有助于各种法、法律规范间协调统一

④有助于法的贯彻实行

三、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

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

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

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

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渊源界分

(一)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现实的界分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来源,表明法由哪些原料构成,出自何种途径,基于何种动因而形成,是法的半成品和预备库,是未然的法、可能的法。

法的形式是提取、升华法的渊源的实际结果,是经由法的渊源这一未然、可能的阶段,而成为已然、现实的法,是法的既成品,有鲜明实在性。

(二)多元和统一的界分

法的渊源既是多样化又是多元的,有来自不同的资源、进路、动因的法的渊源,多元地存在于一国法的渊源体系。

法的形式是多样化但不是多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共同统一于国家权力体系。

一、法的形式概述

法的形式:

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价值:

(1)是区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国家机关或主体产生。

(3)不同法的形式表现为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

(4)不同法的形式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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