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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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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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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理学》知识点: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上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所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 状况的不同,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二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第三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

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权利的一般含义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依法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其他性质上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

它们与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 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

第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 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是可 以转让或放弃的,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第四,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依法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限制和约束。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表征法律主体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权利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

归纳起来,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第一,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行为。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 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同时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人身利益。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当人身的一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的 “物";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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