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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好意施惠、自担风险与无偿搭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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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法学专业《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好意施惠、自担风险与无偿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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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知识点:好意施惠、自担风险与无偿搭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好意施惠

1.定义:

生活中的不具有法律效果意思的约定

如约定请客吃饭、约定提醒到站等。

2.效力:

(1)不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不得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满足侵权责任要件的,可以成立侵权法律关系。

【例】

张三约李四到家中吃饭,李四依约而至。张三大展厨艺,在油炸小黄鱼的时候,不慎热油贱到李四脸上,导致毁容。此时,李四不得主张与张三形成服务合同,进而主张违约责任,二人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李四可以主张张三存在过失,构成侵权,须承担侵权责任。

二、自担风险

1.适用要件:

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文体活动。

2.效果:

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3.排除要件:

加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例】

张三在班级篮球赛中,被对手李四防守时撞到在地,导致半月板损伤,李四不承担责任。若李四见张三即将投篮,故意将张三推倒在地,则此时李四存在故意,不适用自担风险。李四应当对张三承担侵权责任。

三、无偿搭乘

1.此种约定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关系,不得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搭乘汽车不属于文体活动,不得主张适用自担风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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