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公司终止与清算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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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的公司终止与清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司终止的概念
1、概念
【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并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过程或法律结果。
2、特征
①公司终止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②公司终止须经清算程序。
③公司终止以公司注销登记为标志。
④公司终止的法律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资格消灭。
二、公司终止的原因
1、解散。
【解散】是指公司因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公司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或过程。
①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的事由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公司营业期限届满。B.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C.股东会决议。D.公司合并或分立。
②强制解散
A.行政解散。(被撤销)
B.司法解散。
司法解散适用的法律要件: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需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判决作出。
2、破产。
破产既可以由债权人申请,也可以由公司自己申请。因此也可以分为两种:
①债权人申请破产;②公司自行申请破产。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2、法律意义
①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
②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取代董事会地位。
③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
④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⑤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
二、公司清算的分类
三、清算组的地位和职责
1、法律地位
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替代公司董事会代表公司,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
2、清算组的职责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的,应当自解散之日或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主要职责(《公司法》第184条、第189条)。
《公司法》第184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第189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清算的程序
1、清理公司财产。
2、分配财产。
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偿企业债务;
⑤分配剩余财产。
3、清算结束。(法188条)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188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司法解释(二)第7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释(二)第8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司法解释(二)第9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185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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