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公司股东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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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的公司股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基于向公司出资或者其它合法原因,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前者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投入资金或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后者是在公司成立时或在公司成立后合法取得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东与发起人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是指直接向公司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继受取得
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主要发生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我国《公司法》未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了明确规定。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
(二)实际出资或依法继受
收据 合同
(三)出资证明和股票
不是证明持有人股东资格的绝对证据
(四)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概述股东名册是由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其持股数额、出资证明书编号情况的簿册。
2.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的认定
证权文件不能创设权利
(五)登记机关的登记
将已有的事实向第三人公示
判断股东资格要求综合判断,不能局限于某一方面形式证据等,要求所有证据综合起来判断是不是股东。
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问题(有限公司代持股问题)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
代持股合同有效: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有效。
影子股东—显名股东
(二)权利和义务:内外有别
对内:合同关系
对外:三种关系:
(1)实际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 浮出条件;默示同意自动上浮
(2)名义股东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转让、质押等参民法典311
(3)名义股东与债权人的关系 公司不能偿债、瑕疵出资股东
五、冒名股东问题:无权无责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节 股东权
(一)概念: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分类
依照股权行使的目的划分:
1.自益权
指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
2.共益权
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即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查阅权、提议权等
依照股权行使方法标准划分:
1 .单独股东权
是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
2 .少数股东权
只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三)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概念: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收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二)分类
依照股权行使的目的划分:
1.自益权
指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益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
2.共益权
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即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查阅权、提议权等
依照股权行使方法标准划分:
1 .单独股东权
是指股东一人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等
2 .少数股东权
只有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的股东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公司重整申请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三)股东权利的内容
(一)概述
1、尴尬的小股东
2、保护措施的类型
(1)知情权
(2)参与权:召会权、提案权、累积投票权
(3)救济权:瑕疵决议请撤(无效)权、直接诉权、代表诉讼权、股份回购请求权、请散权。
(二)股东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三)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债或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的一种诉讼行为。
1、 原告资格: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持股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明确取得股权时间不影响原告起诉资格:
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被告以行为发生时原告尚未成为公司股东为由抗辩该股东不是适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被告范围:
①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
②第151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他人”,即任何人,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3、责任事由:
(1)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
(2)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4、前置程序:
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起诉董事、高管人员时)或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监事时)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
当(1)股东的书面请求遭到明确拒绝,
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的区别
公司先诉请求权
(四)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1、概述
概念:亦称评估权、退出权
2、适用范围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事由
4、适用条件
异议乃前提
5、程序
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公司与股东不能就股权收购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
(五)公司解散请求权
1、概述: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适用事由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适用条件
少数股东权:只有持股达到10%方可!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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