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法中的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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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中的公司法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司的概念
(一)定义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
(二)语义
1、中文公司:共同执掌
2、英文:Company, Corporation
3、德语:Handelsgesellschaft
4、法语:societe commercial
5、日语为:会社(2005修订)
总之:均强调社团性、独立人格、营利性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公司的基本属性。
股东设立公司和出资的目的在于获取盈利,因此营利性应成为公司存在及运行的最高价值理念。
传统公司法形成了股东至上的原则,要求公司应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利润回报的要求。
(二)公司的社团性
1、一般2个以上股东组成
(1)分散风险
(2)管理专业化
2、有别于财团法人
(三)公司的法人性
公司拥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除非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其承担的责任能够与股东的个人责任完全分离。
(四)公司的法定性
1、公司类型法定。
指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公司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公司。
2、公司内容法定。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公司。
3、公司公示法定。
(五)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
(一)定义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
(二)语义
1、中文公司:共同执掌
2、英文:Company, Corporation
3、德语:Handelsgesellschaft
4、法语:societe commercial
5、日语为:会社(2005修订)
总之:均强调社团性、独立人格、营利性
二、公司的特征
(一)公司的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所确认,从而成为公司的基本属性。
股东设立公司和出资的目的在于获取盈利,因此营利性应成为公司存在及运行的最高价值理念。
传统公司法形成了股东至上的原则,要求公司应追求利润最大化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利润回报的要求。
(二)公司的社团性
1、一般2个以上股东组成
(1)分散风险
(2)管理专业化
2、有别于财团法人
(三)公司的法人性
公司拥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
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公司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不同于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组织形式,除非适用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公司能够完全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使其承担的责任能够与股东的个人责任完全分离。
(四)公司的法定性
1、公司类型法定。
指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公司的创设或变更只能严格依照法律预定的类型和标准进行,法律禁止在法定类型之外任意创设非典型的或“过渡型”公司。
2、公司内容法定。
指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的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或经变更形成具有非规范性财产关系与组织关系的公司。
3、公司公示法定。
(五)公司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的独立责任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二节 公司的类型
一、公司的法定类型
(一)概述
(二)大陆法系共有的公司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 5、无限公司
(三)英美法系特有的公司
1、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
2、开放式公司与封闭式公司;
3、普通有限公司与保证有限公司;
4、美国公司法中的特殊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制定《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
二、我国公司的法定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
简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3、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设置灵活
4、公司不能发行股票
5、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亦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我国公司法学界多数学者都主张顺应世界承认一人公司的立法潮流,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同时对其设置相应的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三)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类型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与特定性。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3)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单独发起设立。
(2)国有企业改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
简称: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征如下: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
三、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数额,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股东个人,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公司。如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公司与分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亦称总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指接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
1、本国公司
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国籍认定的标准: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法的原则。
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
是指非依所在国法律并且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主要是外国本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
3、跨国公司:
是指以一国(本国或母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
第三节 公司概念的新发展
(一)一人公司
1、立法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名称披露要求,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字样。
(3)一人股东做出决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设股东会)
(4)法定审计。年终财务报告要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
(5)法人人格滥用推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社团性的影响
不允许一人股东会,准予其利用书面决议
董事会、监事会仍维持分权制衡理念:虽然可只有一个股东,但至少要2个高管(执行董事+监事)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
1、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观念的修正
2、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地位
(1)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第5条+职工董事
(2)准法(soft law)上的公司社会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 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是指公司在依法成立后, 股东在特定事件中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法院暂时否认在该特定事件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该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实现公平正义。
慎重态度:该制度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不能扩展至诸如执行程序或行政执法程序,也不适用于商事仲裁程序。
2、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
公司合法成立;只是一时一事的剥夺,而非永久剥夺。
德国:直索责任(Durchgriff) 美国:piercing corporate veil 英国:lifting corporate veil
注意: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3、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于情形
1)人格混同: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的情形: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的事业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我国实践中,如果公司未能满足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可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认,另外,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也可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认。
一、公司的法定类型
(一)概述
(二)大陆法系共有的公司类型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两合公司。 4、股份两合公司 5、无限公司
(三)英美法系特有的公司
1、注册公司与非注册公司;
2、开放式公司与封闭式公司;
3、普通有限公司与保证有限公司;
4、美国公司法中的特殊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1994年制定《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示范法
二、我国公司的法定类型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
简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3、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设置灵活
4、公司不能发行股票
5、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统一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亦称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我国公司法学界多数学者都主张顺应世界承认一人公司的立法潮流,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同时对其设置相应的规范,从而使实际存在的一人公司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三)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特殊类型的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与特定性。
(2)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3)运作规则的特殊性
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单独发起设立。
(2)国有企业改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
简称: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2.股东出资具有股份性
3.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4.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五)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特征如下: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
(2)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
三、公司的学理分类
(一)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数额,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取决于股东个人,而不在于公司资本的公司。如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根据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划分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本公司与分公司
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
本公司亦称总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指接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
(四)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
1、本国公司
是指具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国籍认定的标准: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法的原则。
凡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
是指非依所在国法律并且非经所在国登记而成立、但经所在国政府许可在所在国从事业务活动的机构,主要是外国本公司在他国设立的分公司。
3、跨国公司:
是指以一国(本国或母国)为基地或中心,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公司。
(一)一人公司
1、立法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名称披露要求,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字样。
(3)一人股东做出决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设股东会)
(4)法定审计。年终财务报告要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强制审计。
(5)法人人格滥用推定。(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社团性的影响
不允许一人股东会,准予其利用书面决议
董事会、监事会仍维持分权制衡理念:虽然可只有一个股东,但至少要2个高管(执行董事+监事)
(二)公司的社会责任
1、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观念的修正
2、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地位
(1)公司法上的公司社会责任:第5条+职工董事
(2)准法(soft law)上的公司社会责任
(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1、 公司人格否认的含义
公司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是指公司在依法成立后, 股东在特定事件中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法院暂时否认在该特定事件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该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实现公平正义。
慎重态度:该制度只能适用于审判程序中,不能扩展至诸如执行程序或行政执法程序,也不适用于商事仲裁程序。
2、 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
公司合法成立;只是一时一事的剥夺,而非永久剥夺。
德国:直索责任(Durchgriff) 美国:piercing corporate veil 英国:lifting corporate veil
注意: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4)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
3、公司人格否认适用于情形
1)人格混同: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2)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的情形: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的事业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我国实践中,如果公司未能满足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可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认,另外,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金,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也可能引起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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