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胎儿利益的保护 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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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保护 (3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难点)
娩出前
胎儿父亲去世,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已出生),享有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娩出时
活体
- 遗产归婴儿,由其母亲监管
(母亲为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活体旋即死亡
遗产按婴儿遗产处理,归其母(其母为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死体
胎儿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遗产按被继承人(其父)遗产处理
娩出前
胎儿接受赠与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已出生),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娩出时
死体
胎儿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赠与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赠与人无需履行
活体旋即死亡
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
活体
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转移财产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公益、公正、道德除外)
(医疗事故)
娩出前
第三人侵害导致胎儿利益受损,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视为已出生);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娩出时
死体
胎儿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活体旋即死亡
根据第三人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分析
活体
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名义提起侵权损害赔偿
【5层法律关系记忆法】
第一层: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 8 个月的胎儿正常情形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层:例外情形下,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侵权行为等特殊情形下才为胎儿创设民事权利
第三层:为胎儿创设义务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第四层:法律拟制立法技术的应用,“视为”
第五层:娩出时为死体,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即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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