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指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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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二章国国际法上的国家 知识点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的要素
①永久的居民 ②确定的领土(领土被大多数认可,自己控制,不意味着确定的边界) ③政府 中(人大制) ④主权(我国与西方的区别,不管其他国家是否承认,只有主权独立,中国就认可,国家内部争斗导致的战时无政府状态,不影响国家的主体资格
永久中立国
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典型:瑞士,1815年《巴黎条约》
中立义务:
①不得主动发动战争,不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是当受到其他国家攻击时,为了保卫本国独立和领士完整,允许进行自卫战以及为此目的而在平时保持军备;②不得参加承担进行战争义务的条约;③不得采取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义务。
国家的管辖权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强制执行等措施对特定的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属地管辖权 又称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指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建立在领土主权基础上,属地一般优先于属人
属人管辖权 又称国籍管辖权、属人优越权或属人最高权,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进行管辖。属人针对犯罪一方
保护性管辖权 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書该国的国家和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进行管辖。
普遍管辖权 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进行管辖,不问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罪犯的国籍。
概念
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性质
宣告说:国家的成立和其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不须其他国家的承认,仅是对事实的宣告
方式
明示的承认
1)照会、函电正式通知 2)数个国家签订条约表示承认
默示的承认
1)双边条约 2)正式建交
效果
法律上的承认
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政府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的承认,不得撤回。
事实上的承认
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政府一种可撤销的、临时的、不正式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的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人身性质(友好同盟条约、共同联盟协定一般不发生继承) 非人身性质(边界条约、界水利用条约发生继承) 白班主义:新国家不承担前国家的任何条约,也可表示同意 实际生存原则看动产与领土上哪块居民联系密切 地方债务不发生继承,恶债不予继承
国际损害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国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际责任,其形式主要有道歉、终止不法行为、赔偿等。
主体不同
目前只有国家才是国际不法行为责任体制的明确主体,而在国际损害责任制度下,其主体既包括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
行为方式不同
构成国家责任的行为是“国际不法行为”,而国际损害行为针对的却是国际法主体所从事的“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或活动。这类行为的典型特征是,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并不明确
主观方面不同
目前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总体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在国际损害责任体制下,应当属于一种纯粹的“无过错责任”
对后果的要求不同
国家责任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只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是否“违背国际义务”,并未考虑这种行为给他方带来任何损害后果。引起国际损害责任的唯一前提是,行为者的行为给他国带来了“实际损害”的后果
行为归因的范围不同
可以归国于国家的行为主要包括: 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官员的行为、行使某些政府权力因素的实体的行为、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等。国际损害责任不仅涉及上述代表国家所为的行为,而且还涉及在一国控制和管辖下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免责理由以及承担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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