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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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籍的取得
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 ①血统主义原则 ② 出生地原则 ③混合原则 中国双亲血统 原则,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 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 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 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①自愿申请入籍(归化) 外国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入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
外交保护
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权是一种国家权利。
条件
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受害人拥有保护国国籍; 1)实际国籍原则:2)国籍持续原则:-受害人自侵害行为发生时起至得到外交保护时止持续地拥有保护国国籍
受害人己用尽当地救济。(行政司法救济)
引渡
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的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 。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罪行: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种族隔离罪以及侵害外交代表、劫机、贩毒、贪污等 由被请求国自行界定
引渡的规则
请求引渡的主体: 1)罪犯国籍国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 先看条约,有则优先,都无,完全由被请求国自行决定
引渡的对象: 请求国国民(美要加交出美) 被请求国国民 (美要加交出加) 第三国国民(美要加交出中)
引渡的条件
政治犯例外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而遭受外国追诉的外国人不予引渡
双重罪行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定是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
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指请求国在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主张的罪名进行审判和处罚,不得以不同于引渡罪名的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惩处
引渡的程序
通过外交途径提出申请:《引渡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引渡条约对联系机关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条约规定
被请求国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请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高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执行 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
引渡的效果 罪名同一、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 以审判或惩处。
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许其入境和居留,给子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权利)庇护往往是不引渡的理由,但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对象一般为政治犯,但公认的普通刑事犯罪、国际犯罪均不在庇护之列
域外庇护
在使领馆、军舰内提供庇护。没有得到国际广泛承认,也没有形成国际惯例 区域性习惯国际法,一些美洲国家适用这项规则
指因政治迫害、战年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其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
“不推回原则〞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缔约国不得将合法在其领士内的难民驱逐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士边界。 接纳难民不是国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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