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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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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的概括及其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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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法理学导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的词源和词义

东方:

“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法学”或“法律科学”:19世纪末西方法学传入时广泛使用

西方:

古代拉丁语:“法律知识”或“法律技术”

“法律科学”:19世纪广泛使用

二、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

分析法学派:以实然的法律为研究对象

自然法学派:以应然的法律为研究对象

社会法学派:法学应着重研究“实际运行并有效的法律”

张:法学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1.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

2.法的内在方面:发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 法的外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

3.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4.法律+法治、法理

5.法律体系+法治体系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一、中国法学的历史

夏商周

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尚书》

以德配天

明德慎行

春秋战国 中国法律思想兴盛和大发展时期

儒家

人性善

礼主刑辅,综合为治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家

法治是立国之本,治国之本

援法而治

奉法强国

以法治国

墨家

天意乃法

以天为法,循法而行

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

道家

小国寡民,反对制定何种礼法制度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无为而治

民之难治,以其上之有为,是以难治。

秦朝中央集权专制主义

汉代

董仲舒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儒家垄断中国两千多年的法学领域

法学开始称为儒学理论学的附庸

律学

刑名律学

注释律学

唐朝

官方注释的范本:公元653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1840鸦片战争后

变法图强

洋务派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改良派

君主立宪

梁启超,康有为

戊戌变法

革命派

孙中山,章太炎

废除君主制,民主共和

迫于人民革命的压力,为了收回领事裁判权

开创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民国时期 移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

“六法全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学

二、西方法学的历史

古希腊

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制度已经有相当程度的发展

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美学等被称为“症结”“永恒的主题”的善、正义

古罗马

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

奥古斯都

法学家官方解答权制度

法学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

中世纪

基督教处于万流归宗地位,独立法学消失

托马斯•阿奎那

中世纪后期

复兴罗马法,职业法学家集团再次出现

注释法学流派

意大利北部的博格尼亚大学为中心

前注释法学派

单纯注释

后注释法学派

注释与评论并重

13、14世纪 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

世俗化

最重要标志: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

注释法学派和人文主义法学派是把古代法学传承到近代的使者,他们的研究是连接古代法学和近代法学的纽带

17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和大规模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

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出现

核心

自由平等人权法治

典型

自然法学派

社会契约论

天赋人权(自然权利论)

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和法治模式的主要设计师

18-19世纪

哲理法学派

历史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出现

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20世纪 帝国主义阶段

初期 法的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

社会法学派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

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50年代中后期

新自然法学派

新分析法学派

行为主义法学派

存在主义法学派

综合(统一)法学派

经济分析法学派

程序法学派

批判法学派

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派

以富勒、哈特、德沃金、考夫曼等为代表的现代西方法学理论家群体极大地巩固和提升了西方法学的话语体系。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一、法学与哲学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将哲学同具体(部门)法学接壤,是部门法学和哲学之间的桥梁。

二、法学与政治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任何法治的背后都有其政治逻辑,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三、法学与经济学

1.法所反应的统治阶级(人民)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既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能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民主和法制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4.将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助于深化对法律制度的成因、内涵、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四、法学与社会学

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

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

3.法律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被认为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五、法学与历史学

法律是凝结的历史,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经验总是历史性的。

法学可以借鉴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

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着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六、法学与逻辑学

共同关注的焦点:法律推理问题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法学方法论概述

二、阶级分析方法

三、价值分析方法

四、实证研究方法

(一)社会调查方法

(二)历史研究方法

(三)比较研究方法

(四)逻辑分析方法

(五)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 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一、法学学科体系的形成与划分

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第六节 法学教育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与现状

二、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一)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和基础,实行多元化研究生教育

(二)法学基本教育与拓展教育、特色教育有机结合

(三)法学本科教育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实行德法兼修、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并重

(四)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与专门学校的职业培训有机结合

(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第二章 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

第一节 法理学的性质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一般性问题

整个法律体系;

法律运行全过程;

各种的法律制度;

各个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原因

是关于发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

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A.法理学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B.科学的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四、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A.法理学深受一定意识形态的影响

B.法理学本身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理”

二、“法理”的语义和意义

1.法之道理、“是”理。

2.法之原理,关于法的学理、学说。

3.法之条理。

4.法之公理,即与正义、良善、信念、公德、共同价值等关联的公理。

5.法之原则。

6.法之美德。

7.法之价值。

8.法之理据,即对法律或法治的合法性、正当性等的解释或论证。

9.法之条件,即法律之所以成为法、有资格被认为是法的一系列形式和理性。

10.法之理论(法理学)。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一)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需要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深刻揭示法的本质、价值、作用和历史发展规律,为我们认识和思考法律问题提供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需要

(三)培养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需要

法律思维: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

法治思维:依法治理的思维

法理思维:良法善治

二、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与发展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形成

(马)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

唯心主义法学观→唯物主义法学观

革命民主主义→共产主义

(恩)→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

马学诞生标志:1848年2月《共产党宣言》科学共产主义的第一个纲领性文献。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

19世纪50-60年代:《资本论》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伟大革命

(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本体论意义

A.法的现象置于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

B.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

C.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的内在机理,揭示法的现象与经济基础之间存在相互作用,考察上层建筑自身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复杂情形。

(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价值论意义

A.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

a.特殊的政治职能(维护统治阶级利益)

b.一般的社会职能(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基础]

B.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

人类社会三种形态

C.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

a.人是社会的人

b.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

(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方法论意义

A.研究方法:"具体→抽象"

B.叙述方法:“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法学研究方法是叙述方法的前提,叙述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再现或“复归”

四、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继承与发展

1.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

2.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说。

3.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

一、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时间:1919年五四运动之后

成果:马列主义日益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并逐渐形成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的毛泽东思想。

意义:

A.揭开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崭新篇章;

B.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内容: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时间:1978年12月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

基本目标: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理论基础:邓小平的法治理论

时代使命:实现人治向法治社会的历史性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牢固确立法律的权威。

发展:“三个代表”

1.论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密不可分的关系

2.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之间的内在关联

3.阐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相辅相成的互动机理

丰富:科学发展观

1.提出依法执政观

2.提出和谐法治观

3.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第三次伟大飞跃

时间:中共十八大以来

内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形成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作为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议程加以谋划和推进。

意义:

1.深入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考量。

2.科学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3.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4.着力构架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安排。

5.辩证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动力机制。

6.坚持统筹国内法治和国际法治两个大局,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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