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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公司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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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公司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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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公司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设立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公司,使其取得主体资格所进行的活动

公司法中有的地方讲公司的设立,有的地方讲公司的成立

公司的成立是已经具备了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主体资格的一种国家司法考试事实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公司成立是设立的国家司法考试后果。二者的具体区别是: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前,成立发生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时;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设立中发生争议,依发起人之间的协议解决,成立必须办理工商登记,以登记机关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果在申请登记中发生争议属于行政争议;设立行为的当事人是发起人、认股人,成立的当事人是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的公司设立是严格的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国家司法考试规定条件的,适用严格的准则主义,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的,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即适用核准主义

(三)设立方式

依据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就某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视情况自由选择

(四)设立条件

1主体条件:人数、发起人资格

2财产条件:最低注册资本、资本构成

3组织条件: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4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条件

5行为条件: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五)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权限的划分进行了规定。有限公司中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登记的申请事宜,股份公司由董事会办理登记的申请事宜。

二、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是公司营业中使用的独特称号,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确定,并依法办理登记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名称的构成

公司的名称由四部分构成,依次是: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如北京辉煌电器有限公司

国家司法考试对名称所禁止或限制的仅仅是字号。这部分不能有损我国的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使用外国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不能使用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公司名称中不能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样来表示其行业或经营特点,等等

3、公司名称

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国家”字样的,必须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的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字,有3个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才能使用“开发”、“实业”等文字

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营业,也不得转让预先核准的名称。

5、公司名称权

公司对其经合法登记国家司法考试||网注册的名称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的名称权含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公司的名称权可以转让,但我国不允许公司名称的单独转让

三、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特征及性质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具有法定性、公开性、自治性三个特征

章程的性质,公司法没有具体明确,一般认为章程中用来约束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内容属契约性质;当公司成立后,用来约束公司、董事、经理的内容属自治规则。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注意制定主体】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就通过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法定,《公司法》第25条、第82条分别针对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了规定

在公司立法中,整体来看,有限公司更多的是任意性规范,股份公司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因此就两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在有限公司中的作用更大。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应予特别决议的事项。在有限公司中,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股份公司中,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公司法》第7条第1款),公司的权利能力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时终止

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公司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而享有的权利,如肖像权、生命权、健康权等

(2)章程上的限制

第一,转投资对象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非国家司法考试有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转投资与担保的限制。《公司法》第16条对于转投资与担保作了具体规定,关于该条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公司能否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到底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③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投资及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加以限制,有限制的,不得超过限额。如果超过了限额,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应视情况而定

④公司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对是否提供担保进行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⑤公司向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投资,国家司法考试未加限制与禁止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三,借贷的禁止。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借贷的禁止针对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受限制)

(3)目的上的限制

即经营范围上的限制,公司应在章程规定、并经依法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超越经营范围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进行了比较宽松的解释,如果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国家司法考试规范,通常不认为合同无效。但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者需要许可证的商品交易,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资质,通常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依据《公司法》第13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三)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

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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