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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中介合同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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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典合同编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与中介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运输合同

(1)含义: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承运人义务:

①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③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3)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

①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②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4)客运合同:

成立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旅客义务

①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②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 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③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客票丢失、退票与变更

①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②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损害赔偿责任

①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5)货运合同:

托运人请求变更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免责条款

①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

(1)含义:

①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②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寄存人义务:

①支付保管费义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②如实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特殊物品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保管人义务:

①给付保管凭证义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②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5)保管物损毁灭失责任:

①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合同

(1)含义: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介人如实告知义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介人报酬请求权:

①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中介人报酬保障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1)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

(2)无因管理法律效果:

①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③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上述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3)管理人义务:

①善良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②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③报告及转交财产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不当得利

(1)构成: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善意得利人的责任免除: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3)恶意得利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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