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节讲述了 行政合理性选择的知识点,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以及平等对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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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性选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
指行政主体不仅应 当依法行政,而且要求行政行为要 客观、适度,符合立法精神和目的,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
行政裁量权:指行政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行政裁量权是当代行政的必然现象
行政哉量权的特点
较少受到法律监督,容易被滥用或不公正行使
比例原则起源于德国,最初只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被扩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的原则。
比例原则一般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的选择、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权益的均衡,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适当性
必要性
衡量性
适当性原则
是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所作的要求,即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
必要性原则
行政行为不超越实现目的之必要程度,也即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
使用“最不激烈手段"或者“最温和手段”
均衡性原则
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是指手段应按目的加以衡量,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
平等对待是人类生活中相互交往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行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平等对待的基本含义: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是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行政法中的体现。
行政主体应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
国家应平等对待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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