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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其他诉讼参与人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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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大学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代理人、证人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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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其他诉讼参与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辩护人

1.刑事辩护的特征:

(1)对抗性。刑事辩护是针对追诉行为进行的对抗性诉讼活动。

(2)民间性。不同于侦查、公诉、审判的主体都是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辩护的主体是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他们在刑事诉讼中不具有官方身份,而是民间或个人身份,这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弱势甚至劣势的地位。

(3)权利性。与侦查、公诉、审判等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辩护行为或辩护活动都属于权利性的活动,一方面不具有强制力,另一方面对于侦查、公诉、审判等活动具有重要的制约力和监督性。

(4)诉讼职能性。刑事辩护不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行使的民间性、权利性的诉讼活动,而且是在维护、实现辩护的基本诉讼职能。

2.刑事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可以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全过程,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全过程为自己辩护。

(2)委托辩护

①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②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指派辩护

强制指派辩护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下列五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① 盲、聋、哑人的;

② 未成年人的;

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④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⑤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⑥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申请指派辩护

申请指派辩护是指不符合以上强制指派辩护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辩护人的人数

(1)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2)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3)拒绝辩护:

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对指派律师有正当理由/非指派律师无需理由,可以拒绝一次,但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可以使自行委托、也可以是法院指定。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无论有无理由,都不予准许。

非强制辩护的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两次,第二次拒绝后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而由其自行辩护。

4.辩护人的范围

(1)委托辩护的辩护人范围包括:

① 律师。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不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①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②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 人民陪审员;

⑥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侦查阶段辩护权

(6)提出辩护意见权

(7)获得出庭通知权

(8)出庭辩护权

(9)拒绝辩护权

(10)申诉控告权

(11)保密权(义务)

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1)委托事项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不得拒绝辩护义务: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派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4)诚实义务:辩护人不得帮助犯靠嫌疑大、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保密义务:辩护人应当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二)代理

代理制度

(1)公诉案件的代理

委托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诉讼权利:除享有代理授权范围内的被代理任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审查起诉阶段:

①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也可以依法直接收集。

③ 申诉控告权:被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在7日以内代理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代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代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阶段:

①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② 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同意,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2)自诉案件的代理

委托时间:随时委托

诉讼权利:来源于自诉人的委托授权,包括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

附带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附带在自诉案件中的民事诉讼: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

(三) 证人

证人的权利

①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陈述的权利;

② 查阅证言笔录并予以修正的权利;

③ 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提岀控告的权利;

④ 对于因其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有权要求补助,并且在单位的福利待遇不被克扣(*经济补助不包括误工费)

⑤ 法定情形下请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保护其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的权利等。

证人的义务:

1)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2)证人出庭的例外:

① 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② 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

③ 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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