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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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般原则
只有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而且行为的危险经现实化为侵害结果时,才能将该侵害结果归属于行为
没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危险没有现实化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具体判断思路如下
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这需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
如果介入因素必然出现或者出现的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具有通常性,应该肯定结果归属
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甚至与前行为无关,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具有异常性
判断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否定结果归属,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
如果异常介入因素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则否定结果归属,应将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
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结果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只有发生了属于构成要件效力范围的行为与结果,才可能将其中的结果归属于行为
诈骗罪
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被骗人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只有对象同一,才能认定诈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为人的需要而处分财产给行为人,则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为诈骗罪的未遂,而不成立诈骗罪既遂
如果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第三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取得财物,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陷入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只有对象同一,才能认定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陷入恐惧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为了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则行为人的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多只能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如果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之后处分财产给第三人的,虽然敲诈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取得财物,只能认追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抢劫罪
行为人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行方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才能认定抢劫手段行为与取财的目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并不是基于强制反抗强行取得,那么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抢劫罪既遂,只能成立抢劫罪未遂与其他犯罪并罚
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在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禁止内容时,排除结果归属
具体要求
介入被害人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通常甚至必然导致被害人的介入行为,无论该介入行为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都要肯定行为人行为的结果归属
虽然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异常性,并导致了结果:但在特定环境下,结合被害人的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结果归属
被害人的介入行为具有异常性,但仍在行为人的管辖范围之内,应将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被害人的介入行为不适当,并造成了结果
介入第三者的行为
与前行为完全无关的第三者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不应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
如果行为人行为
介入行为人的行为
故意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过失行为造成结果的,应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
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的高度危险,介入故意、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应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
故意或者过失的前行为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介入的故意、过失行为不对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将结果归属于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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