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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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概念
危害行为、危害结果间一种客观引起与被引起联系
其中(狭义的)因果关系
基于存在论的事实判断
结果归属
基于刑法目的的规范判断
原因
作为原因的行为是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内容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甚至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就不是实行行为,因而不可能将结果归属于该行为
如果缺乏结果回避可能性,就可以直接否认实行行为,因而可以直接否认因果关系
结果
作为结果的内容是指具体的、特定样态、特定规模、特定发生时间与地点的法益侵害结果(具体结果观),而不是抽象意义上的结果(抽象结果观)
因果关系总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脱离具体的客观条件来认定因果关系
特征
刑法上、哲学上因果关系共性
客观性
因果关系认定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影响
因果关系只表明行为人对该结果承刑责客观性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顺序性
相对性
规律性
复杂性
一果多因
某个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如诸葛亮辱骂受害人王朗,不料王朗患有心脏病因受辱骂引发心脏病死亡
一因多果
如甲将他人打死,受害人母亲因为痛失亲子而自杀
多因一果
多因多果
思路
条件说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就应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肯定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学说介绍
判断标准
事实因果关系有无的判断,无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内容
假定的因果关系
甲行为导致了结果发生,即使没有甲行为,由于其他原因也会导致结果发生
可替代的充分条件
举例
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面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药。随后乙也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底部钻了一个孔。丙后来在沙漠旅行中渴死
按照合法则的条件说和具体结果观的条件说
乙的钻孔行为致使丙渴死,即乙的行为合法则地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乙的行为就不会有丙渴死的结果”,故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投放毒药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丙被毒死的证据),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二重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
两个行为单独都能导致结果发生,无意思联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
重叠的因果关系
两个以上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合并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两个以上的行为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可谓多因一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