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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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要点(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盲、聋、哑人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未成年人(以到案、审判时的年龄为标准)
在境外的缺席被告人
可以通知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辩护与委托辩护的异同点
法律援助辩护和委托辩护都从侦查阶段开始,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公安司法机关只能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而依法可以接受委托成为犯罪嫌疑人
性质
值班律师制度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重要补充
值班律师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进行自行辩护
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适用范围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前提
犯罪嫌疑人、被告没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值班律师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应该覆盖所有案件的所有诉讼阶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形
地位
值班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辩护人,而是法律帮助者,不提供出庭辩护的服务,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职责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
程序选择建议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引导和帮助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查阅案卷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和《高检规则》第296条第2款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派驻地点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
保障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义务
值班律师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及其他违反值班律师工作纪律的行为
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实和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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