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国际私法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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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国际私法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籍和住所确定的意义
(一)国籍
概念:国籍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法律资格。
1、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标准之一; 2、确定自然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 内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3、确定属人法的主要依据之一; 4、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国籍冲突
积极冲突:
《民通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法律适用法》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判断:我国采用内国国籍优先原则。
消极冲突:
《民通意见》181条:“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法律适用法》19条:“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三)住所
1.概念:一个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
2.《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3.《民通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4.《民通意见》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1、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属人法
(一)国籍
1.积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19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2.消极冲突:
《法律适用法》19条:“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二)住所
《法律适用法》20条: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住地
2、 英美法系对自然人的住所是如何规定的?
1.任何人必须有一个住所;
2.一个人不能同时有两个住所;
3.住所一经取得,永远存在,除非选择新住所;
4.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能选择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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