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大学法学国际私法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知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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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国际私法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13-14世纪)
1.人物:巴托鲁斯
2.观点: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
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混合法则: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在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3.积极方面
① 提出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城邦法则是否能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城邦居民;城邦法则是否能适用于域外。
② 为反对极端的属地主义而提出了另一条属人主义路线。
③ 它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来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有些规则至今仍为世界各国采纳。所以,不少西方学者把巴托鲁斯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消极方面:
完全借助于法则的语法结构来划分“人法”与“物法”是十分牵强的。
(二)意思自治说
1.杜摩兰 (1500—1566年)巴黎高等法院律师,生活在法国的南方,代 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
2.观点:
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但极力主张 扩大人法 的范围。“意思自治说”
3.评价: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三)国际礼让说
1.胡伯(1636-1694)“国际礼让说”
2.①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②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③各国统治者处于礼让(comity),应互相尊重他国法律,使其在 适用于本国境内以后,在其他国家也保持效力,但以本国主权及臣民的利益不受损害为限。
3.评价:① 胡伯继承和发展了达让特莱的学说,代表了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② 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为19世纪英美学者所接受,构成其国际私法理论的基石。
(四)法律关系本座说
1.萨维尼(1779—1861年)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国际私法学家,也是国际私法的革新家。他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于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提出。
2.主要观点:
他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应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naturalseat)所在地的法律。
认为存在普遍适用的冲突规则。
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追求判决的一致性。
3.影响和评价:
① 它在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达数百年之后,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性变革;
② 在荷兰国际礼让说之后,它又在新的基础上回复到国际私法的普遍主义;
③ 它大大地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立法的发展。
(五)国籍法说
1、孟西尼(1817-1888)--“国籍法说”
2、主要观点
① 民族主义(即国籍)原则。同一民族的人民,无论到哪里,都只服从其本国的法律,都应按自己国家的法律生活。
② 意思自治原则。即自由原则。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
③ 公共秩序原则。如果适用外国法(即当事人本国法),或按照当事人意思选择的法律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就不予适用,而适用法院地法。
3、影响和评价
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 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
与此同时,他的学说对欧洲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1889年《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以及1898年《日本法例》都采用了孟西尼的国籍原则,许多公约也采用了这个原则。
(六)既得权说
1.戴西
凡因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承认和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则不承认和执行。
2.主要观点:
保护诉讼人根据外国法和外国判例已有效取得的权利。
(七)最密切联系说
1.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2.主要观点:
选择准据法时,应对法律关系的各种因素进行权衡,寻找出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
3.评价:
从一定意义上讲是美国冲突法学界的共同产物,它从一个较为折衷的角度反映了现代美国的冲突法思想。
(八)政府利益分析说
1.柯里 1963年《冲突法论文集》出版,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2.主要观点:
法律规范背后隐藏着立法者的某种政策,即政府的政策。
国家在实现政策的过程中会得到某种利益,这种利益就是政府的利益。
解决法律冲突的最好方法,就是对“政府利益”进行分析。
3.评价:
揭示了法律冲突的本质,但仍以适用法院地法为主,完全批判了传统冲突规范。
(一)国际私法统一化:
国际组织统一国际私法规范(主要指冲突规范,还包括法院的冲突规范执行等活动)。
(二)立法表现:
1 各国制定冲突规范趋于一致,主要指冲突规范。2区域性国际条约的制定。1928年哈瓦那通过的《布斯塔曼特法典》1980年欧共体《关于合同法德适用公约》。3多边国际私法公约的签订。
(三)国际组织及成就
成就:1 内容上已越明显表现出立法重点从亲属和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和侵权行为责任等新的领域。2统一化构成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3统一化形式灵活多样。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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