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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经济法》反垄断法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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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大学法学《经济法》反垄断法知识总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垄断:

概念:

指单个经营者或少数经营者凭借优势,单独或联合对相关市场的控制、操纵,并在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

2.各垄断行为的具体类型和规定

(1)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2)垄断协议的类型:

1)横向垄断协议:

指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处于同一生产经营环节,相互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共同就价格、产量、交易地区、交易对象等所达成的协议。

a.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又称价格卡特尔;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又称数量卡特尔;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又称地域卡特尔;

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又称技术卡特尔;

e.联合抵制交易,又称集体拒绝交易

f. 其他横向垄断协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是补漏性、兜底性法律规定。

2)纵向垄断协议:

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处于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相互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达成的垄断协议。

a.固定转售价格: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c.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反垄断法》第15条: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此谓技术研发协议豁免。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此谓标准性、专业性协议豁免。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此谓中小企业协议豁免。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此谓社会公益协议豁免。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此谓不景气协议豁免。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此谓进出口协议豁免。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此谓兜底性、补漏性规定。上述豁免情形并非全部绝对、当然豁免,需要自证。

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第2款

如果属于上述第1项至第5项情形之一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享受豁免待遇。

4.相关市场:

概念:

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1)相关市场的界定:

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是替代性分析,主要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有时也从供给者角度考虑供给替代。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是假定垄断者测试。

5.市场支配地位:

概念: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情形:

《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抗辩制度:

有《反垄断法》第19条第1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推定情形但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也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A. 不公平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B. 不当低于成本销售(掠夺性定价、不当亏本销售或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C. 不当拒绝交易

D. 不当限定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E. 不当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F. 不当差别待遇(不当歧视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6.经营者集中:

概念:

指一个经营者实质取得另一个经营者支配权的状态,从而改变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

(1)集中情形:

a.经营者合并。性质为最紧密的经营者集中,属于合并型经营者集中。

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性质为以股权或者资产作为实现控制权的载体,属于控制型经营者集中。

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性质为经营者以合同等方式作为实现控制权的载体,对目标公司的经营、人事安排取得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属于控制型经营者集中

(2)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3)豁免申报

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即“母子公司”);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5)经营者集中决定情形:

禁止经营者集中、不予进行经营者集中、附条件的不予进行经营者集中。

7.反垄断法

(1)反垄断法适应范围:

a.地域效力范围。其他国内法的地域效力范围不同,《反垄断法》既有域内效力,也有域外效力

b.主体范围。包括经营者(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业协会(指某一行业的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自律性社团组织。)、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适用除外情形:

a.合法行使知识产权行为

b.农业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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