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思维导图主要介绍了中国法制史在唐朝时期,中华法系的发展以及其具有的一些特点,以及在该时期所颁布的一些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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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中华法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
《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
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六赃
六赃。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一是“受财枉法”
二是“受财不枉法”
三是“受所监临”
四是“强盗”
五是“窃盗”
六是“坐赃”
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
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中的五刑
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徒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都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要在当地服役三年
死刑,分斩、绞二等
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自首原则
类推原则
化外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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