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模板详细介绍了民法学中债法基础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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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债法基础理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是指特定人得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享有权利者称为债权人,其所享有之权利称为债权;负担义务者称为债务人,其所负担之义务称为债务
债之主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之内容即债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与债务(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权
给付请求权
是指债的关系成立之后,债权人享有请求债 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给付受领权
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享有接受 并且保持利益的权利
保护请求权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享有请 求法律予以保护的权利
债务
主给付义务
是指债所固有的、必备的,并且用以决定债 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
是指不具有独立意义,而是用以辅助主给付 义务,旨在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充分保障的义务
附随义务
是指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目的与交易习惯而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之客体,又称债之标的,乃指给付行为,包括为一定行为(作为,例如: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等)与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例如:停止侵害、竞业限制等)
标的的形态
劳务之债
是指债务人应当提供一定劳务的债,例如:家政服务、课业辅导等,劳务之债有标的,但是无标的物
财物之债
是指债务人应当交付一定财物的债,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财物之债有标的,同时有标的物
标的物是否特定
种类之债
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其中,种类物是指能够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
特定之债
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其中,特定物是指已经确定,无法为其他相同种类、相同品质的物所代替的物
标的是否可以选择
简单之债
是指标的只有一个,不可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
是指标的存在多个,需要择一的债
当事人的数量
单一之债
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
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