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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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5)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1)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